离婚不分房屋一方独占违法

2019-06-17 22:40:5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09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对夫妇俩取得了单位公房的产权。离婚时,双方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近日,北碚区法院认为,该房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并据此判决。法院介绍,1996年6月,小红(化名)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小红所在单位分得的公房内。1997年4月,小红以夫妇二人的名义向单位申请购买该房,并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购买合同书。合同约定,小红按评估的成本价购买该房,并依照有关房改政策对其购买的现住房予以折扣,包括他们夫妇的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等。小红随即支付了房价款,并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证。两个月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他们在自愿离婚申请书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询问笔录上均称无共同财产,所以未对所住房屋作出处理。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小红居住。今年,小红与他人达成协议,准备将该房屋出售。当她来到房屋交易所准备办理手续时,却得知需要前夫证明该房屋系她的个人财产。当她向前夫讲明情况并要其出具证明时,被当场拒绝。协商无果,小红将前夫推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证明义务,并请求法院确认该争议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公民可以通过购买、自建、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小红单位分配给其居住使用的公房,婚前她所取得的是使用权,婚后夫妇二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应当属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均称无共同财产而未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理,并不能说明该争议房屋就归小红所有,其前夫也未明确表示已经放弃其权利。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为双方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对小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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