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的对比

2019-06-28 14:42:52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60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分割的财产种类分为以下两类:一方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势必涉及一方将本该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协商一致归对方所有。该分割行为虽与赠与具有高度相似性,但笔者认为应将该行为与赠与行为进行严格区别,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进行严格区别。

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调整,并且夫妻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的一方的行为往往不是无偿这么简单的,他往往可能基于自身存在过错,从财产角度让步对另一方进行挽留。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何区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将变得至关重要,因为通常有关房产的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一般不会办理过户手续。

如何甄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杨尧栋认为: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归属的安排与夫妻身份关系密切相关,而与赠与与身份关系无关。夫妻间若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当事人自然会表达将一方财产赠送给对方,或将部分份额赠送给对方,而夫妻双方约定某项财产归属另一方时,这种表述只存在在夫妻之间,与其他亲属为一定财产转让行为不会用这种表述,因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不同,是夫妻间特有的表述③。

笔者认为,区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赠与协议,不仅仅要从字面角度,更多还应考虑协议签订原因、签订目的、签订时夫妻双方的特殊情况。但考虑目前司法实践中,缺少对该项的明确法律规定,各地司法判例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特别是在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协商归另一方所有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原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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