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在北京,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下是不同类型财产的分式: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报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平均分配。例如,一方每月工资 8000 元,另一方每月工资 10000 元,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总和,在离婚时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以及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在离婚时需要对店铺的经营收益、剩余资产等进行分割;若一方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了股票并获得了收益,该收益同样要进行分配。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创作的作品获得稿费,或者在离婚时已经有确定的稿费收入但尚未实际领取,这部分收益都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比如,一方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一套房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那么这套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即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但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对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一方因交通事故、工伤等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的遗产或赠与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一方专用的化妆品、衣物等,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认定。
特殊情况的财产分配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例如,在分配房产时,如果女方和子女没有其他住房,可能会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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