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哪些情况?

2019-06-11 21:55:34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876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哪些情况?

首先要看双方是否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如果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对财产有了明确的约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该约定来判断。如果双方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司法依据:

根据《婚姻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案外人赠送一辆汽车给女方,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分割。

叶权和李梅(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叶权于2013年初向武江法院起诉离婚,其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案外人赠与李梅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叶权知晓后,认为该车辆购买在其与李梅尚未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李梅名下的小轿车虽发生其与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担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很多,如果是夫妻婚前财产那么肯定是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是被继承人规定只赠与夫妻双方中的一人遗产以及其中一方因为受伤而获得的相关赔偿都是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分割。

北京离婚律师推荐关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哪些情况?的法律知识。

一、配偶去世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否可以?

不能,除非没有其他顺序法定继承人。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死者婚前个人财产算是他的遗产。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如果不存在,则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顺序继承人。

二、失去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由于在生活当中,子女很少会在父亲或者母亲一个人去世的情况下就要求去继承父母的财产,所以大多数人形成的惯性思维会认为,夫妻当中的其中一个人去世以后剩下的这些财产就是配偶一个人支配了。事实上绝非如此的,如果当事人是英年早逝的这种情况,其父母还在世的情况下,父母也有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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