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中如何考虑子女的意见

2019-06-10 16:19:31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337

案例二

父母争执不下 孩子明确表态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刚过完7岁生日,上了小学。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肖先生感觉他们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儿子。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儿子应当由自己抚养。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也没有明显的不利于抚养的情形。

于是,法庭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孩子表示自己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气好,性格也好。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要求过于严苛,脾气不好时经常对他出气,如果两人确定不过了,以后就跟着爸爸过。王女士则坚持认为,孩子太小,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

裁判结果

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听取子女自己的独立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六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故法院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子女对抚养权归属可以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子女的年龄是重要因素。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年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对抚养权归属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此规定出台于1993年,在近三十年后的今天,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这种提升在大城市表现格外明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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