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该如何进行分割?

2020-08-19 17:36:05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232

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购买保险来给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增添一份保障,而保险背后的财产价值使它成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争议点之一。其中,养老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受当事人关注,这一讲我们就针对这两种保险,来看一看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养老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该如何进行分割?

首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职工缴纳保险到一定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

假设A女士和B先生都有养老保险,现在两个人离婚,这笔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呢?两个人可以分割这笔保险吗?如果可以分,该怎么分呢?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原则上就可以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如何进行分割,需要根据夫妻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进行区分。

如果两人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这种情况实际上和工资收入的性质是一样的,假设A女士和B先生都已经七十多岁,每个月都在领取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可以根据两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数额,按照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假设A女士账户中有一万元,B先生账户中有两万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由B先生给A女士相应的补偿。

如果两个人没到达退休年龄,比如A女士和B先生都才三十岁,此时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无法预测,且两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会取得养老保险金,因此,如果双方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法院并不会支持。但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后个人缴纳的部分,双方可以到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中心调取各自的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清单,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个人所缴纳的数额通常均分。

说完养老保险,下面我们来看看商业性人身保险。对于商业保险的分割,主要分为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以及保费的分割,保费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投保人像保险公司所缴纳的费用,而保单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关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分割,我们还是以一个案件为例。

假设A女士婚前购买了某保险,一直持续到婚后,由于缴纳保费时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婚后所缴纳的保费,丈夫可以要求分割,由A女士给其丈夫B先生补偿。

假设A女士是婚后购买某保险,后来离婚了,保险还在保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女士作为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了,则保险公司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如果被保险人愿意投保,比如被保险人是A女士丈夫,他愿意继续投保,则可以以自己为投保人继续投保,但需要支付A女士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折价款

那如果A女士离婚前,已经取得了保险收益呢?这笔收益要分割吗?这需要看A女士购买的什么性质的保险,如果是意外伤害这种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保险金,一般认定为属于A女士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但如果购买的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比如50岁后每月返还1000元,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实中双方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更加复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希望我们今天的课程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保险分割的相关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您还有问题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帮助,可随时点击页面左侧的咨询窗口,进行一对一线上免费咨询,同时也可拨打网站免费咨询电话,提供主任律师一对一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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