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吗?

2022-05-31 11:26:3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391

  婚姻生活绝不是一帆风顺的,总会掺杂着酸甜苦辣,夫妻之间有些争吵和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事情,但是有些矛盾是无法化解的,这些不愉快的事情很可能会使双方感情破裂进而走向离婚。那么有的夫妻会有疑问,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吗?

  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诉讼离婚,不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但如果双方通过下协议离婚,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针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后,可以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仅对上述事项不存在争议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文书,自完成离婚登记之日生效。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的处理约定。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签订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后是不能单方反悔撤销的。在准备好离婚协议后,夫妻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共同申领,该程序分别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发证。

  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上述程序中的“冷静期”为三十天。夫妻任何一方可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或决定是否在冷静期届满后申领。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确要离婚的,双方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申请领取,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或在冷静期届满后不申请领取的,另一方若坚持要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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