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向死亡,你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2021-07-08 14:47:45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543

在结婚的时候,我们都希望可以白头到老,但是这一生需要经历的人和事太多了,可能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顺利地走到后。如果两个人的感情已经不在,婚姻就成为了互相折磨的牢笼,只能选择离婚来及时止损。

我们知道,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这财产就是一人一半地平均分割。那么,当感情留不住了,怎么才能多分到财产?

我去年刚刚结束了一个离婚案件,我代理的是女方晶姐,终为她分到了70%的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我就来详细讲讲这个案子。

晶姐和大李恋爱时间比较长,但两人的脾气性格一样不太对付,所以啊,两人一直没有结婚。后来,晶姐意外怀孕了,两人决定要领证结婚。结婚后,大李出了200多万,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

儿子出生不久,晶姐从大李的朋友圈看到半张陌生女人的脸,配文是“难忘你的温柔”。晶姐心里难过极了,她当时就质问大李,可这大李坚称这是网络截图,两人没有关系。为了安抚晶姐,大李把名下的房产更名为夫妻两人共有。

更名后不久,晶姐又从大李单位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两人又开始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这大李突然暴跳如雷,当时就对晶姐拳打脚踢。晶姐立即就报警了,后来验伤是构成了轻微伤。

这次家暴事件过后,晶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大李好几次求晶姐回来,可晶姐执意要离婚,于是委托了我们。在我们的建议下,晶姐调取了行车记录仪里的资料。在一段大李和朋友的一段对话里,大李承认自己和一位已婚事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并表示两人只是玩玩。晶姐对这段婚姻失望到了极点,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多分财产。这大李呢,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定大李存在家暴和婚内出轨的过错,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晶姐抚养,大李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双方的房产归晶姐所有,只需要支付大李30%的首付款。由于大李存在婚姻过错,应当支付晶姐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听我说完这个案例,有小伙伴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了,这大李既有家暴,又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是婚姻的过错方。从常理来说,这法院判决双方财产三七分也是合理的,那么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婚姻法第1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高人民法院对此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要求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

从这一系列规定里,我们可以看出无过错方、女方和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获得财产分割上的照顾,但是法律对照顾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回到这个案例里,这大李对晶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晶姐受轻微伤。我们前面说过,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受轻微伤以上伤害的,才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所以说,大李的家暴行为已经形成了婚姻法上的过错。这大李出轨事虽然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但也是一般人认可的道德过错,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里,晶姐作为无过错方、女方和抚养孩子一方,依法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官终判决晶姐可以获得70%的财产,于法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那么,除了这三个照顾,还有哪些情形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再继续看下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件里,我代理的是男方大高。

大高是一家银行的管理人员,女方丽丽是这家银行的普通职员。丽丽长得很漂亮,两人在单位年会时一见如故,后来就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四年后登记结婚。结婚以后,这大高发现丽丽以前结过婚,这次是再婚,而且丽丽存在学历欺骗,明明是大专毕业,欺骗大高说自己是本科毕业。

大高发现丽丽的这些秘密时,丽丽已经怀孕了,但大高还是执意辞职,去了外地的一家银行,两人开始分居生活。除了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大高开始对家庭不管不顾。孩子一岁多的时候,这丽丽在没有告诉大高的情况下,对大高的住处来了一个突然造访。

果然不出丽丽所料,大高和一位妙龄女郎同进同出一个小区,举止亲昵。丽丽拍下了两人的亲密照,还从大高的手机里截图了两人的开房记录。此时,大高提起了离婚诉讼,但丽丽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大高的离婚请求。又过了5个月,丽丽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大高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同时,丽丽说大高婚内出轨,应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自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庭审过程中,丽丽还申请调取了大高的银行流水。大高的银行流水显示,在大高次起诉离婚后,曾转给他人110万元,丽丽认为大高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从丽丽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高确实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我们认为大高并没有和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双方感情恶化的起因是丽丽婚前的欺骗。终,法院没有认定大高婚内出轨的过错。

但是,大高在次起诉离婚后,曾经转给他人110万元。大高声称这是给父母的赡养费,但法院认为这个说法无法成立,因此认定大高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110万元,大高只能分得50万,丽丽可以分得60万元。除了这笔钱,大高和丽丽平分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孩子归丽丽抚养,大高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在大高和丽丽的案件里,我们看到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词,这是什么意思,可能导致什么后果呢?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例如次离婚诉讼后,大高将自己名下的存款转移到第三人名下,这种行为就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所以说,除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等行为,都是法定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从大高和丽丽的案子里,我们看到这少分的数额并不大。当然,你可能也会觉得说,这大高婚内出轨,为什么法院也不追究他的过错,而且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也只是象征性地少分了5万元呢?

从我的办案经验来看,这是家事审判越来越柔性的表现。在大高和丽丽的婚姻里,丽丽欺骗在先,大高出轨在后。虽然丽丽的欺骗只是道德上的问题,但是会对法官形成非常不好的印象。毕竟,婚内出轨也不是法定的过错,法官也可以自由裁量。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应该关注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利益,让家事审判更加专业化、人性化。所以说,法官在审判离婚诉讼的时候,会更加像个性情中人。

通过前面两个案例的讲述,我们已经知道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情形,一个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这些情形,从我的经验来看,如果没有像丽丽骗婚这样的情节,受害方一般可以分到70%的转移财产,只是举证难度比较大。另一个是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交给法官来自由决定是否可以多分,例如无过错方、女方或者抚养孩子一方这三种情形的,这个在实践中一般多分的比例不确定,有些法官会倾斜得比较多,例如晶姐就分到了70%的房产。

那么,接下来,我想大家可能比较关心,如果对方可能存在上述的这些情形,作为受害的一方应该做些什么,才能尽量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呢?在这里,我可以给大家提2个建议:

,尽可能搜集对方的银行账号,申请调查银行流水。在大高和丽丽的离婚诉讼中,丽丽就向法院提供了大高的工资卡号,申请法院调查了大高的银行流水,后发现有110万元的大额不合理支出。有小伙伴可能会说,我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可不可以让法官去查呢。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法官不可能一个个银行去调证。如果你提供不了银行账号,至少要提供开户行的信息,以方便法官、律师去调取银行流水。同时,这银行流水非常多,法官一般只会调取、审查离婚诉讼启动前一年至今的银行流水,对离婚诉讼启动以后转移走的财产,会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三七分割。离婚诉讼启动以前转移走的财产,法院还是会平分。

第二,如何利用婚内出轨来争取财产。婚内出轨,当然是有错,但不一定是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过错必须构成婚外同居或者重婚。从我办案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当事人只能举证对方存在婚内出轨,很少能证明对方婚外与他人构成同居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利用这一点来争取财产。一般来说,如果男方被认定有行为,即使没有达到婚姻法上的过错,法院一般会参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给女方。我们曾经结过的一个案件,法官在判决书里就明确说,男方出轨有过错,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所以多分给女方30万元。从这些案件来看,家事审判已经越来越人性化了。

我还想给大家种下一颗希望的种子。经常有朋友问我,你办理了那么多离婚案件,还相信爱情吗?我的回答是,我相信爱情,也信仰法律。法律让我们获得实在的利益,爱情让我们的精神世界富足。至于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我希望大家在充分了解所有知识和风险以后,做出适合自己和爱人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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