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2020-07-31 16:33:3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47

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时,应当将商量好的离婚事宜白纸黑字的写下来,也就是达成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都进行处理,并由双方签字。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于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存在一些误区。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希望以下文章能够帮助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有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等等,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避免一些法律误区,是离婚双方需考虑的重点内容。

二、离婚协议书的法律误区的具体情况

1、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2、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3、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4、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5、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6、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7、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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