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大额举债,另一方该如何自救?请记住这几条!

2020-07-03 17:36:16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629

2019年,据数据统计,中国有996万对夫妻结束婚姻回归单身,而这一数据在2010年还不到200万对,中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10年增长。面对离婚,大家所争议的焦点无非就是这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问题。在财产问题当中,很多人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会去大量制造债务,那么夫妻一方婚内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

2011年,小马奔腾获投建银文化4.5亿元融资,后者拿到小马奔腾15%的股权。建银文化与李明等相关方签订了对赌协议。协议约定:

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其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2014年1月2日李明因病离世,小马奔腾未能完成上市。建银文化随之将李明遗孀金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夫还债。金燕对媒体表示:“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那么这部分债务到底金燕要不要进行偿还呢?

北京市一中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于2017年10月判决这笔债务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金燕需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即2018年1月17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9年5月7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不公开审理,二审审理期间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案中投资协议的债务是否属于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终,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并以此判决金燕承担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其实可以看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以往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1月18日高院的解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2018年的解释以法条的形式进行了确认,明确了共债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具体为:

1.夫妻共同签字或者未举债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2.一方未超出日常生活的举债。

3.一方超过日常生活的举债,但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务。

虽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举债的标准,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的当事人进行恶意举债,所以在这里律师建议大家遇到恶意举债不要怕,做好以下几点,就可避免被负债:

1.不在空白纸上签字,避免利用共债共签。

2.不知情不承认。有债权人来索权,要做到不知情不承认,拒绝事后追认。

3.保留日常生活开支凭据以及己方工资流水,证明夫妻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超出了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是自己的工资水平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根本没有举债的这样一个需要,并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债权人。

4.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如果被法院认定对方恶意举债,可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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