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这几种约定无效!

2020-03-08 20:09:40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629

为了避免后患,很多夫妻都会在离婚协议中作一些约定,但有些约定其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呢?北京离婚律师就此问题为大家解释一下:

1、约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有没有违反婚姻法律、法规,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瀚沣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限制某一方再婚,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

2、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与婚姻一样,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人都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生育,就是在人为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一约定在瀚沣律所看来也是无效的。

3、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若在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也属违反法律规定。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为了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多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大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为准。因此,若只有协议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父母养育子女虽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却有时间限定,即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一旦满了18周岁,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不再受法律的强行制约。

6、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而又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会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公民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因此这种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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