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上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2019-06-14 21:42:30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827

一、离婚财产纠纷上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财产纠纷上诉状应当写明标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具体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审判,上诉的理由分条举例,写清事实和理由。对案件不服地方具体分析。结尾署名日期。

离婚财产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广州市***

代理律师:邓XX,广州市XX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州市****,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广州市****,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广州市**** 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1992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2010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1998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XX月XX日

对于夫妻离婚时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有异议的,可以上诉来进行处理,在进行上诉时,必须对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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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保险是共同分割吗?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实婚前个人无形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 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机车保险。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保。而离婚时争议多的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有价值的,人寿时间长,保险金额大,现金价值大。至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险都是短期的而且数额也比较小。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理财等功能。

(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人寿保险的现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请看以下说明:

1、保险费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费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 如果所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出的,分割方式:

1、退保后分割现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如果家庭中存在隐形财产,夫妻离婚时,对隐形财产分割产生的争议大。隐形财产背后存在着金钱利益。如果隐形财产分割不好,会引来很多不必要的争端。

很多人都会有买保险的习惯,保险金,是投保人依法要缴纳的费用,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在夫妻问题中,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用于缴纳保险金,那么离婚之后,保险的分割就属于共同分割,若婚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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