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亟待立法规制的空白地带

2021-07-20 17:46:35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348

《民法典》正式施行。相比之前的《继承法》,在遗嘱的形式上,《民法典》新增了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可以说是顺应了科技发展的时代趋势,为公民在立遗嘱时提供了更多更为便捷的选择。但此条规定仅能制约公证处对于共同遗嘱办理公证时的规范流程,并不能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型案件时提供法律上的指引,这也就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持有夫妻共同遗嘱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各级、各地法院对于这一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极大的差异性,这并不利于司法机关“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也与法律所应具有的可预测性相违背。这一空白地带,亟待立法加以规范。

夫妻共同遗嘱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合立遗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而夫妻共同遗嘱,也被称为夫妻合立遗嘱,“是指夫妻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并共同在该遗嘱中对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遗嘱形式。”

也就是说,本文讨论的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而非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形式上的共同遗嘱是指多个当事人将内容上相互独立的遗嘱记录在同一文件上,对彼此不产生约束力,亦不具有关联性,是相互独立的。

从法律性质上讲,遗嘱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但夫妻共同遗嘱因其达成需要夫妻双方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属于单方民事行为。

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则认为,“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两个独立的单方法律行为。各方死因处分的‘关联性’或‘相互依存性’则通过‘条件’这一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工具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教授认为共同遗嘱事实上是两个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条件这一工具的帮助下得以实现,也就清晰地回答了夫妻共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这一问题。

各国立法对夫妻共同遗嘱所采取的态度

立法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有效的国家主要包括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及澳大利亚等国,其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所作出的规定也较为全面。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订立共同遗嘱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其次,对共同遗嘱的形式做出了基本的要求,即一方按照自书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后对共同订立遗嘱的表示亲笔签名,就已足够,同时共同签名的配偶也应注明其在何年何月何日何地附上其签名。

三是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处分后果进行了明确。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69条第1款明确了在夫妻共同遗嘱中,互相指定为继承人,规定生存配偶死亡后,双方的遗产应当归属于第三人的,如果发生了争议,则直接认定该第三人为后死亡配偶的继承人。

这一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将夫妻共同遗嘱看作两个独立的部分,一方所有的财产各对应了一部分,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内容,则在一方死亡后发生分割的效力。这样既尊重了死亡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保障了生存配偶一方的遗嘱自由,对于该份遗嘱仍然具有变更、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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