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200万元给小俩口买房,事后能要回来吗?算赠与or借款?

2021-06-29 14:13:5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689

在中国人眼里,孩子结婚,父母出资买房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儿,也是一件大事。在我们接待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双方争执不下,一方认为赠与,另一方认为借款。究其原因,无非是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加之独生子女政策,很多父母为了的孩子能够在北京等一线大城市拥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几乎倾尽所有。然而,父母倾尽毕生积蓄,却不一定能换回儿女的婚姻幸福。一旦涉及离婚,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就很难理得清了。

如果当时没有约定清楚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夫妻离婚时,一方子女向父母补写借条,由父母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可判决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为夫妻共同债务。近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类似这样的判决,司法趋势明显在保护父母财产。那么父母的“出资”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又该如何保护?

本期带各位了解一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有争议性问题的典型案例。

某一线城市的老张50岁才喜得一子,视其为心肝宝贝,小张长大后和大学恋人登记结婚,婚后俩人决定在市区购买一套学区房,以便孩子将来上学使用。而为了凑齐三百多万元的首付款,老张卖了祖宅,将所得售房款连同自己多年的积蓄总计二百万元,全部给了夫妻俩。后来夫妻俩闹矛盾,老张眼看俩人的日子过不下去了,抢在儿子离婚前把儿子和儿媳俩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200多万元,老张主张这是当时儿子买房借的钱,属于夫妻俩人的共同债务。
 


儿媳虽然认可张父曾出资200多万用来资助他们购房,但是从未表示为借款,坚称这是赠与。因此如果按照儿媳的说法,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老张的购房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无需偿还。但在法庭上,老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这个证据来自儿子亲笔签名的借条。儿媳认为,这个借条是事后出具的,是自己的老公和公公恶意串通伪造的债务,要求鉴定借条的形成时间,还申请对俩人的测谎鉴定。

终法院判决这起案件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老张胜诉,儿子和儿媳应共同偿还200多万借款。从这个案子来看。

首先,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当尊重父母子女间的约定,父子二人在法庭内外均认可该出资款属于民间借贷,结合借条事实足以认定借贷事实。

那么这笔出资就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推定为赠与,而是应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才应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包括借贷事实),在父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出资真实存在。

其次,受制于技术条件,目前没有权威方法鉴定书面文件形成时间。即使借条系事后出具,时间倒签,那么内容也是父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是可以采信的。据此女方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再次,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过经济窘迫期,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从公序良俗角度讲,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

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问题,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没有任何关系。

上面的故事源自于真实案例——(2016)浙06民终2248号,有兴趣读者可以找来看看。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但是为人父母者,也不必过于焦虑,因为此类法律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予以规避:
 


 

父母在出资时即应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出具一份相关协议,并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

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等方式对此予以明确。

父母如果在出资时未能及时做好相应安排,应尽快寻求补救措施。考虑到其中涉及的专业法律问题,尤其当子女婚姻已经出现裂痕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从而在时间筛选保留有力证据、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家是安身立命之本。安家置业是传统中国人无法抗拒的刚需。父母出资买房,好在出资时约定清楚,否则争议会很大。

不过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致富还是要靠自己,不能靠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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