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婚姻财产?

2020-11-16 15:00:3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57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当婚姻走向尽头的时候,很多夫妻还是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了,而财产分割问题则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

男女双方一旦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约定的除外。从法律理层面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在我国,如果存在以下八种情况,法院是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作出相应倾斜的: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了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五种情形,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具体来说:

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

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帐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除了上述五种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实务中还有三种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中,法官会考虑一方的过错大小以及财产情况作出酌情倾斜,但不会显示公平,更不会影响过错一方的日常生活。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财产分割时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以便尽可能地减轻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影响和伤害。

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因此财产分割时,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请法院给予适当照顾。

法律可以保障权利,但却不能保鲜爱情,当感情确实走到尽头的时候,离婚是一种明智的止损方式,我们习惯恭喜新人百年好合,但我们应该学会要祝福旧人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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