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了离婚调解协议,签收送达之前还能反悔吗?

2020-10-26 14:12:26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575

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通常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调解协议书中后往往会载明这样一句话“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送达调解书。”那么,调解协议签署之后,调解书送达签收之前,还能不能反悔了?今天来给大家科普这条离婚法律知识。

先从一个案例来看。

徐女士与余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8月,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8年9月人民调解员组织了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其中一套房产归儿子所有,双方签字。之后,徐女士觉得调解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儿子无法规定在调解书中,难以保障其利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

于是,调解无效,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徐女士改变了对离婚的态度,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对于双方2018年9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询问。

原告方认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执行;被告方认为调解协议是在离婚前提下达成的暂时性约定,双方没有离婚,故该协议不生效。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在本案调解阶段达成过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但调解亦属于本案审理阶段之一,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发表的调解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并发表意见。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离婚诉讼中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案件,通常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持这种意见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反悔,因此婚姻关系已解除。持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修正)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里需要说明,《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后的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就北京地区检索的案例中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1:贾×1与张×离婚纠纷】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被告反悔,不同意履行上述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同意协议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丁×与孙×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至丁×1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原告共给付丁×1抚养费十九万元,于2014年12月16给付三万元,余款自2015年1月起,由原告每月给付一千元,并凭票据负担丁X1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但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原告因教育费、医疗费负担问题反悔。

法院认为:鉴于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不同意另行支付丁X1的教育费、医疗费,故本院依据原告的给付能力及孩子的生活所需,在双方调解协议的基础上适当酌定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法院判决:原告给付丁X1至十八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共计二十一万元(已付三万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丁×每月支付丁X1一千元。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得,个案例法院认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后反悔无效,而第二个案例中,虽然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反悔,但是判决结果参考了调解协议,对被告有所倾向。

综上所述,从法律条款和立法角度来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签收之前可以反悔。《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款第四项其他情形的补充,而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同时,对比第九十八条款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离婚调解书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规定,调解书的内容影响到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可以得出结论,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因此,即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仍然可以反悔。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调解协议应当慎重签署,因为即使可以反悔,法官会认为这是浪费司法资源的一种行为,以及会参考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倾向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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