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2019-05-21 21:42:21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116

一、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剩余破产财产需要按照先偿还债权人债务→股东分割财产的分配顺序,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支弹药等。

公司的破产可以是由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协商之后,派遣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反映公司已经存在很严重的负债情况。在破产请求被受理之后,公司不得再与其他的主体建立债务关系,只能从事与财产分割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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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非破产的清算的清算程序。

一、公司非破产的清算程序

(一)非破产普通程序

公司解算以后,清算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财产均由董事会负责保管。当清算组成立以后,公司董事会应将公司全部财产及账簿交由清算组接管,由其开始进行清算活动。

具体的程序如下:

1、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财产

3、接管公司债务

4、设立清算帐户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解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处理公司财产

9、清偿债务

1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报告

14、办理注销登记

15、追加分配

(二)非破产特别清算

1、特别清算的启动

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3、人民法院的权限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

(3)特定情况下裁定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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