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一直被对方“骚扰”,该怎么办?

2020-09-22 15:51:24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616

离婚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极有可能会因为孩子现在由谁照顾、房子现在由谁来住等尚未得到法院裁决结果的事情,发生争执甚至激烈的对抗!

有的当事人会因此备感正常生活受到扰乱:已经分居的对方会经常上门来闹,要求进屋住或者看孩子;长期没有照顾孩子的一方为了之后能在抚养权争夺中有优势,不断企图来偷走或抢走孩子;不愿离婚的一方直接去对方单位闹事……种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是一种扰,有很多当事人询问,离婚诉讼时一直被对方“扰”,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双方在争夺抚养权,那么律师通常情况下会建议:已经和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注意孩子不要被对方带走。

我们可以保证对方的探望权,但不要让孩子单独和对方见面,因为一旦孩子被带走,就很难用温和的方式把孩子带回自己身边,而根据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践中法官考虑孩子需要健康成长的稳定环境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获得抚养权的概率确实更大一些。

这种前提下,开庭前争夺孩子的戏码会变得更常见,同时,为了争夺房产、为了出口气或因不愿离婚,而到对方家里、单位(尤其是对方是公务员或国企、事业单位员工时)闹事的情况也会出现。

遇到这种情况,律师给出的基本的建议就是报警!

从理论上来说,双方现在处于离婚诉讼中,一方扰乱另一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扰的一方报警是有理有据的,但实践中,警察出警后,扰一方通常会说双方是夫妻,这是家务事,房子是双方共同的家等,此时警察很少会继续介入,可能会“和稀泥”之后离开。

对于解决根本问题,报警可能不是有效的方法。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时间要做的依然是报警,目的是保留第三方证据。

报警时注意:1.拨打110报警,留下报警记录;2.可以自行录像,录下警察来处理事件的过程;3.尽量请警察做笔录。这些都是后续在诉讼中可以视情况提交的证据。

除了报警,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这种情况吗?人身安全保护令初出现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是为了保护受到家庭暴力或家暴威胁的人。目前来看,如果只是扰,没有到使用暴力或者有暴力威胁的情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种可以考虑的方法是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由于对方的扰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对方进行行为保全,禁止对方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方法对申请人来说,比较明显的一个成本在于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则需要提供担保,否则申请会被驳回。

其实,已经有法院注意到离婚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广东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

整体来说,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各方面而言,在离婚诉讼中面对对方的抢夺、扰等行为,想要彻底解决,目前来说成本较高,当事人应注意做好录音录像工作,也可以适时引导对方承认相关行为并留下书面证据,以备诉讼中使用。在情况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保全。如您还有问题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帮助,可随时点击页面左侧的咨询窗口,进行一对一线上免费咨询,同时也可拨打网站免费咨询电话,提供主任律师一对一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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