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确定有哪几种方式?

2019-11-27 21:11:35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257

抚养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确定,一种是诉讼解决。

协商这种方式比较好理解,虽然婚离了,但毕竟孩子是自己的,一般人都会尽量照顾好孩子今后的生活,尽量满足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在能力范围内多支付一些抚养费,通过此种方式确定下来的抚养费数额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自愿给付就好,只要负担得起,给多少都没有关系,法律不予干涉。

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此时就由不得双方了,终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否严格按照非直接抚养方收入20%-30%的比例计算呢?

许多人都对抚养费的给付有很大误解,明明对方收入很高,但后判决结果通常只有几千块。这样的错误认识,源自于大家都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严格按照收入的20%-30%的幅度标准执行,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现实并没有理想中那么丰满。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并非必须)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

从上述的司法解释条文可以看出,高人民法院在对如何评定抚育费数额的问题上,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及指引,首先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才是双方的负担能力,后才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量因素是有一定顺序,这与抚育费的立法本意,即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为必要,而非父母支付能力为必需是紧密相符的。

并且,该司法解释条文针对抚育费数额如何判定的问题上,也明确提供了处理的标准,其考量因素是有一定的顺序,首先是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才是负担能力,且须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而不仅仅考量一方,后才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再有,在上述标准中,该司法解释条文多次提到“实际”二词:“实际”需要、“实际”生活水平,由此说明抚育费数额的判定是要有客观事实的依据,也即孩子生活在当地,站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确实需要这么多生活费,而不是臆想的、猜测的。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是指一般疾病门诊费用、常规性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并不包括大额手术费或住院费;教育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公立或民办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为实现受教育权利所支出的基本费用,一般学校无疑均能实现;生活费是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所以,法律仅为保障子女在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基本权利,保护维持正常生活的普通大众标准。这法律条文还有另外一个含义,也就是说,若当孩子发生重大支出(重大教育、重大医疗)时,可另案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即不包含在平常的抚养费内。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一方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按照一方收入的20%-30%判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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