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财产是婚前的需要分割吗?

2019-06-14 21:42:0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204

一、家暴离婚财产是婚前的需要分割吗?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家暴行为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构成有过错方的条件,所以在因家暴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被家暴的一方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举证的方式证明家暴行为,司法机关可以对存在过错的一方处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具体情况应当据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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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家暴离婚孩子判给谁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解除而解除,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在离婚的时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离婚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就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一般来说有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婚姻判决中将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属于《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过错情形,在离婚判决中通常会被法院认为有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且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可以提供详细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无过错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机会会很大。

有家暴行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当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例如:

1、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2、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5、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情况下,面对年满10周岁的小孩,法院会单独进行问询,很大程度上会尊重孩子的意见。但是无论如何,法官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时候,其实还是会坚持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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