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

2019-06-14 21:42:07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34

一、老人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

如果老人留有有效遗嘱,则按他的遗嘱执行。若没有留有遗嘱,由他的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没有顺序继承人或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的,由去世老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公民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老二若是先于“老人”去世‘ ,则由老二的子女代位继承老二应继承的份额;若老二后于“老人”去世,则老二应继承的份额,由老二的继承人继承老二应继承的份额,这叫“转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的不同点在于,转继承不限于“老二”的子女,而是由老二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他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老人去世之后那么就会意味着老人的财产会拿来给子女们分配,而对于分配的情况就要取决于老人生前是如何来进行做的,只要有遗嘱那么我们就应该要按老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财产的分配一定要有友的协商,这样才能维持好大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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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遗产共同财产分配问题?

遗产继承顺序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遗产继承分配比例标准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不尽扶养义务;

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对老人的财产分配问题,首先需要看老人是否有没有立遗嘱,如果立有遗嘱的话,那么就根据遗嘱上的内容来进行分配,如果未立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法中顺序来进行分配,配偶、子女来进行财产的有序分配,避免出现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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