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2021-09-16 13:30:28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689

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的办案中是非常常见的,正好借题主的问题给大家讲讲,一般这种情况,律师建议的处理办法!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些原配的离婚案件,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配偶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时,往往也会赠送给第三者很多钱款或贵重物品,原配一方不仅原本的家庭生活受到破坏,财产权益也会受到非常严重的侵害!

不管终是否决定离婚,损失的财产还是想要追回的,很多原配在咨询我们时常常会问到这个问题。那么,如果配偶主张追回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如果能够追回,那配偶追回的财产是部分还是全部?

大家可以先来看一个实务中的判决案例。

当事人冯某与吴某是夫妻,共同经营食品生意。张某曾系雇员。2013年3月始,吴某、张某发生,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间吴某未经冯某同意,多次将钱财转账给张某。后冯某起诉吴某与张某,要求确认吴某赠与行为无效,张某返还全部款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赠与合同无效,但一审法院认为应返还一半财产,二审法院认为应返还全部。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未经冯某同意私自将本属冯某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应予返还。

对于吴某赠与给张某的属于吴某份额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某、吴某的行为是违反我国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吴某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本身并不具违法性,张某、吴某发生也并非张某一人过错,在张某、吴某发生期间,张某也回赠了一些钱财并为吴某支付了部分客户的货款,故对冯某诉请要求张某返还属于吴某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在吴某与冯某发生期间,吴某未经冯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张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冯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吴某的擅自赠与行为应确认为全部无效,张某应全额返还其受赠的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张某只需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份额,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看完这个案例,再来听我给你分析为什么这么判。

首先,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平等的处理权不代表一半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这当然是非日常生活需要,这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其次,夫妻一方基于与第三者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损社会公共道德,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且擅自赠与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及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条和实务判决来看,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大额钱款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配偶是有权追回的!

但!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全部还是部分,在司法观点中仍存在争议(必要时建议好委托律师来替自己争取利益!)

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状态是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另外,夫妻一方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是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也就是说赠与第三者钱款的整个行为是无效的,追回的也应当是赠与财产的全部。

其它观点认为,赠与行为的无效,系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共同的过错所导致。出轨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也有一半份额的处分权。如法院判决由第三者独自全额返还,显然免除了出轨一方在的责任,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原则,不应返还全部而应返还部分。特别是婚外第三者并不知晓出轨方的已婚身份,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被”一方的利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只光考虑原配偶一方的利益,故法院在判决审理时亦应考虑到此情形。

家理律师更加赞同种观点,即应当全部返还。第三者是否知情不能成为抗辩配偶追回财产的正当理由。因为:

首先,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赠与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是无效的,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

其次,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因为善意取得的其中一个要件为支付合理的对价,这种赠与行为当然不能满足。另外,接受赠与的第三者是否善意知情,不足对抗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后,如返还一半或部分实际上侵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变相的影响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双方各一半,其分割方式及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严重婚姻过错的情形,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向无过错方倾斜,且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

基于此,家理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产!

感情及恋爱本身就是一件具有风险的事情,不是有投入就是会有产出,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决定也应当有知晓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一纸婚约保护的从来都不是爱情,而是财产!

了解离婚谈判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股权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财富管理、协议起草,可私信咨询或电话咨询。北京/上海/深圳/郑州地区用户预约后,可免费到律所/分所面谈咨询(主任律师一对一咨询,提供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32-4015-4941

邮箱:jiali@jial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Copyright 2021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9015186号-2 技术支持:家理律师事务所
本站相关搜索:北京婚姻法离婚,北京婚姻纠纷,北京离婚程序,离婚纠纷,北京律师,抚养费标准,离婚手续怎么办,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咨询 132-4015-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