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变现怎么分割?

2019-05-22 22:05:3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57

一、婚前财产婚后变现怎么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财产约定需要什么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是有一定合同关系,参照《合同法》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知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 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2、 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3、 要采用书面形式;4、 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婚后双方的收入以及经营所得都是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和处置共同财产时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去处理,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的比例和金额出现了纠纷后,也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也是会根据双方的实际的情况以及法定的原则去进行处理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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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在某些时候都会存在一定的纠纷。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就要判定这些财产以及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下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就来告诉你新婚姻法当中对此做出的规定内容。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

对于夫妻个人在婚前的一般性财产,通常来讲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此时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这里包括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以及孳息。而要是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而在婚后按揭还款的话,则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北京离婚律师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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